兩部門:關于征集“未來工業互聯網基礎理論與關鍵技術”重大研究計劃2024年度項目指南建議的通告
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天津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高質量發展“十項行動”,以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推動形成更多新質生產力,市科技局牽頭制定了《天津市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如有寶貴意見和建議,請于4月29日(周一)18:00前將反饋意見(加蓋單位公章或個人簽字)發送至skjjcgc@tj.gov.cn,并注明聯系人、聯系電話。我局將認真研究、吸納社會各界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
聯系方式:市科技局成果處 單迎春 022-58832935
附件:天津市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附件
天津市關于進一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見稿)
為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天津重要講話精神,深入推進高質量發展十項行動,強化“科技成果只有轉化才能實現創新價值,不轉化是最大損失”理念,全面推動成果轉化由管理向服務轉變,在全面落實科技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單列管理、作價投資等創新改革,加速推動科技成果向新質生產力轉變,加快科技創新、產業煥新、城市更新,進一步盤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質量,不斷塑造高質量新動能新優勢,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和專業化服務
1.強化組織領導。市屬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以下簡稱科研單位),應成立由主要領導擔任組長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協調推動小組,加強統籌協調,健全制度體系。科研單位應設立獨立運行的技術轉移機構,建立工作經費保障和激勵機制,設置技術轉移崗位并建立相應的評聘制度,配備熟悉政策、明晰流程、具備綜合服務能力的相對穩定的專業人才。(責任部門: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2.建立市場化機制。科研單位應建立完善與專業機構市場化合作的機制,鼓勵按照事前約定給予促成技術交易的第三方機構中介服務費;事前未約定的,可參照技術合同成交額的5%至15%比例執行。(責任部門: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3.探索“一門式”服務。支持科研單位建立成果轉化“一張明白紙、一幅流程圖、一批服務專員”,優化單位內部成果轉化審批流程,設立線上或線下的成果轉化“一門式”服務,推行成果轉化“只進一扇門”、審批“一條龍”、服務“一站式”,全面提升成果轉化效率。(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二、實施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
4.轉化前不確認無形資產。支持科研單位建立區別于一般國有資產的職務科技成果單列管理制度,由科研管理部門承擔管理職責。職務科技成果在以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轉化前,成本或者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依法不確認無形資產。(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5.采取有利于成果轉化的定價方式。科研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協議定價+公示、技術交易市場掛牌、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價值。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6.優化轉化后國有資產管理。科研單位建立以作價入股等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形成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其減持、劃轉、轉讓、退出、減值及破產清算等處置,區別于一般的國有資產管理方式,由科研單位按權限自主決定,不審批、不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益,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形成國有股權的處置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不上繳。(責任部門:市財政局、市教委、市國資委、市科技局、市衛生健康委、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三、全面推行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
7.全面推行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科研單位在與成果完成人(團隊)約定權屬比例后,賦予其職務科技成果部分所有權,可將留存的成果所有權,以技術轉讓等方式讓渡給成果完成人(團隊);在約定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等事項后,可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職務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權或賦予科研人員10年以上長期使用權。對于擬申請知識產權或處于申請階段的職務科技成果,單位選擇與成果完成人共同申請的,應明確產權比例,同步完成所有權賦權。科研單位可根據成果轉化價值建立梯度賦權或分配機制,將成果轉化收益向科研人員傾斜。鼓勵科研單位探索科技成果所有權其他賦權改革路徑。(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市知識產權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8.探索職務科技成果賦權對象多元化。支持科研單位根據成果轉化需要,將職務科技成果產權或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以劃轉、轉讓或委托等方式,賦權給所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大學科技園運營公司、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中心、資產管理公司等主體,由其提供便捷、專業的成果轉化服務,代表科研單位持有、運營成果轉化企業中歸屬科研單位的股權,行使股東權利,收益權歸科研單位所有。(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四、深入推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
9.支持采取靈活方式開展作價入股。在依法制定作價入股分配比例、保證單位自身權益的基礎上,支持科研單位根據情況,采用先入股再分股權、先分割產權再入股等有利于成果轉化、靈活多樣的方式,實施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有關單位及時制定操作指引,總結典型經驗,以案例制進行推廣。(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市稅務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10.支持具有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作價入股。在全面支持科研人員作價入股的基礎上,支持具有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作價入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科研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所屬院系所和內設機構領導人員等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股權激勵不視同經商辦企業。支持有需求的科研單位開展正職領導科技成果作價入股試點。(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委組織部、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五、優化橫向結余經費使用
11.橫向結余經費視同成果轉化收入。科研單位具有橫向項目結余經費分配自主權,視為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法律法規、本單位相關制度,獎勵給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衛生健康委、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12.允許橫向結余經費出資成果轉化。科研單位可將橫向科研項目結余經費與職務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結合(技術入股+現金入股),入股或成立股權清晰的科技型企業,視為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行為,相關資產處置事項由科研單位自主決定,處置收益全部留歸本單位、不上繳,不需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13.推行靈活多樣的出資成果轉化方式。在開展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時,科研單位可將橫向結余經費出資形成的現金股獎勵按照分配比例給項目完成人(團隊);也可只將橫向結余經費中應分配給項目完成人(團隊)的部分出資入股,將形成的股份全部獎勵給項目完成人(團隊);也可將結余經費現金獎勵給項目完成人(團隊),由其出資成果轉化,或用于購買科研單位技術股權;也可積極探索橫向結余經費出資成果轉化的其他方式。(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稅務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六、盤活存量專利
14.實行專利開放許可。支持科研單位篩選財政資金支持形成、超過三年未實施的專利,以開放許可方式在信息平臺發布,提升專利對接和交易談判效率,加快專利轉化應用。(責任部門:市知識產權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15.鼓勵專利先使用后付費。鼓勵科研單位將專利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許可雙方可約定采取“零門檻費+階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許可費,支付具體時間由雙方商定,或由被許可方基于此專利形成產品或提供服務產生收入之后支付。鼓勵中小微企業以“先使用后付費”方式承接科研單位專利。(責任部門:市知識產權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七、加強績效激勵和盡職免責
16.成果轉化現金獎勵“雙不受限”。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按規定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給予的現金獎勵(包括橫向項目中屬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給予科研人員的現金獎勵),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并予以單列,但不受年人均收入調控線和年收入增幅限制。(責任部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17.強化成果轉化績效運用。科研單位及其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應把科技成果轉化績效作為核心要求,納入科研單位創新能力評價和科技人員職稱評聘,細化完善有利于成果轉化的考評制度,激發科技人員創新與轉化的活力。在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支持其按照規定破格申報高級職稱。(責任部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18.實行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完善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等各部門聯動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作為定性判斷標準。在建立相關制度、流程合規、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單位領導科技成果定價決策責任,對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中出現的過錯,以糾正為主,不進行責任追究。(責任部門:市科技局、市紀委監委、市審計局、市財政局、各科研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本措施適用我市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科研單位,其他在津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科研單位參照執行。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我市現行相關規定與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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